(一)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二)申请人基本条件
1、应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外国高端人才(A 类)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四)外国专业人才(B 类)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 2 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外国人员(C 类)
其他外国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六)具备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属于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2、符合上述来华工作外国人条件的; 3.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七)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申请材料虚假的;
4、申请人不符合来华工作条件的;
5、不适宜发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其他情况。
(一)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专门服务机构在线注册账号
1、信息注册表电子版(加盖本单位公章)
2、合法登记证明电子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等,已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提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
3、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电子版
4、行业许可证明文件电子版(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
(二)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 90 日以上,不含 90 日)
(1)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简称《外 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复印或传真件)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工作资历证明
(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
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4、无犯罪记录证明
(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 6 个月内。)
5、体检证明
(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签发时间均在 6 个月内。)
6、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
(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经许可决定机构认定的用人单位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用人单位,入境前无法提供聘用合同的,可提 供任职证明,入境后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提交聘用合同,必要内容需前后一致;如不一致,需重新申请许可,但薪酬提高或者 职务(职位)提升的除外)
7、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8、申请人 6 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JPG 格式,大小 40K-120k 字节之间,不低于 354(宽)*472 (高)像素,不大于 420 (宽)*560(高)像素、 24 真色彩。)
9、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人出生证明或结婚证书或公证证明)、体检报告(18 周岁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片。)
(2)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1、申请人所持签证(Z 字或 R 字)或有效居留许可(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2、聘用合同(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
3、体检证明(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 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 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 签发时间在 6 个月内。)
(三)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 90 日以上,不含 90 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境内直接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应按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1)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A 类);
(2)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但工作岗位(职业) 未变动,且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
(3)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或子女、在华永久居留或工作的外国人的配偶或子女,持有效签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的;(4)符合自由贸易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相关优惠政策的;
(5)用人单位符合享有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相关优惠政策的;
(6)企业集团内部人员流动的;
(7)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
(8)已持工作签证依法入境的驻华机构代表人员;已获得来华工作 90 日以下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在其停留有效期内,被境内用人单位依法聘用的;
(9)其他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
备注:1.属于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的,应先行注销现有工作许可。 2.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及企业集团人员内部流动,指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或企业集团聘用的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地区总部与其已向许可决定机构备案的全资或合资的分公司、子公司之间(母公司与其成员公司或者成员公司之间)的相同岗位上流动(包括改任新职务或从专业岗位提升至行政管理岗位)。注销原工作许可后,自注销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新工作许可申请,应提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聘用合同(派遣函)、有效居留许可、护照信息页及注销证明。岗位变动的,应补充提交相关工作资历证明。
(四)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来华工 作 90 日以下,含 90 日)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可复印或传真)后,加盖用 人单位公章,再上传至系统。)
2、工作合同、项目合同、合作协议或邀请单位邀请说明(包括申请人姓名、国籍、工作地点、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并列明所有工作地点和入境次数。)
3、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五)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
用人单位在原岗位(职业)继续聘用申请人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上传至系统。)
2、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
3、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原件(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4、《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六)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
申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护照号、职务、类别)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许可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申请人签字后再上传至系统。)
2、申请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七)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自动注销;依法 被撤销、撤回的,以及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由决定机构注销。申请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提前终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用人单位被终止的,申请人可以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工作许可。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上传至系统。)
2、聘用关系解除、合同终止或其他与注销原因相关的证明材料(聘用关系解除、合同终止需双方签字。)
(八)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补办
补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自证件遗失之日或发现遗失之日起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上登载声明,并向许可决定机构申请补办。证件损毁的,申请补办时需携带原证。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补办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上传至系统。)
2、申请人遗失或毁损情况说明(非中文证明材料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 90 日以上的,不含 90 日),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注销的,按以下程序 办理:
1、网上申请。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电子材料。委托专门服务机构办理的,需在线登记专门服务机构名称、合法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 联系电话等,并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2、网上预审。受理机构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的,在线通知或预约现场提交材料。
3、受理。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受理机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需补正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由受理机构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自接收纸质材料之日起 5 日内送达申请人或用人单位。
4、审查。审查通过后,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申请人应当在入境后 15 日内提出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交材料核验后,决定机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材料提交核验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申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均需核验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原件、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书证明等原件。
5、决定。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长期来华工作的,自许可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送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许可决定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及申请人信用记录情况,简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申请的纸质材料核验环节。
(二)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来华工作 90 日以下,含 90 日)
1、网上申请。用人单位或委托专门机构的,在线提交申请信息。
2、网上预审和受理。受理机构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和受理。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线生成受理通知。
3、审查。受理机构网上受理后,决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不再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4、决定。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90 日以下)的,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不再核验纸质材料;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符合条件、标准的,准予签发,至签发机构领取纸质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不再核验纸质材料。
(三)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再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四)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变更、《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补 办的,按照上述(一)程序进行,受理决定和批准决定采用电子 回执单,申请人不需提供纸质材料核验。
(五)外国高端人才(A类)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以及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注销的,提供如下便利措施:
1、受理机构网上预审通过的直接受理,给予受理电子回执单。申请人入境前不需提供纸质材料进行核验;
2、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外国高端人才,全流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3、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 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 就认定标准的,工作资历证明采用承诺制;
4、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 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 才;(四)创新创业人才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采用承诺制;
5、无犯罪记录证明采用承诺制;
6、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可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7、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注销申请的,决定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8、可给予最长期限达 5 年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